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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符合的有关要求】信息编号:11698 查看次数:2225 发布时间:2011/8/10 11:29:12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0 11:29:1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解释】本条是关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符合的有关要求的规定。 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本条所规定内容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将本条原条文第一款规定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的8个部分修改为5个部分,并且为每一部分确定了该部分的名称。具体说来,修改之处有:(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不再单独作为说明书的各个部分之一;(2)要求在技术领域部分中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与原来要求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所属技术领域”相比,其含义更加准确;(3)将原来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3个部分合并为“发明内容”部分,将原来要求写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改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要求申请人从技术角度阐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以克服目前一些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漫无边际地陈述其主观目的的弊病;(4)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将原来要求写明的“最佳方式”改为“优选方式”,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其二,本条第二款增加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除了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之外,还应当“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这一规定,有助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员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也有助于公众和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阅读、理解说明书的内容,同时还能帮助申请人更好地撰写其说明书,统一说明书的撰写格式,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 其三,在本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说明书的内容是否清楚规范是专利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专利法中涉及这方面要求的惟一条款是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由于该款的规定是“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因此,当根据该款规定指出说明书中存在不清楚的问题时,一般是指所述缺陷的严重程度导致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然而在实践中也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即说明书中虽然存在不清楚的缺陷,但是还不至于导致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施的程度,引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指出该缺陷显得不够恰当。但是,该缺陷对公众准确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有影响,需要申请人进行修改。在这样的情况下,难以找到适合的法律依据。另外,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实质审查的范围。在对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过程中不能引用该款规定。这导致在初步审查过程中无法要求申请人改正说明书中存在诸如不清楚之类的缺陷,不能有效地确保18个月后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质量。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在本条第三款中增加上述规定。此外,此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不符合上述要求,是初步审查过程中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理由之一。这样,就解决了上面所述的问题。 其四,新增加了一款内容,作为本条第四款,对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特殊规定。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a)规定:“如果国际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和左戈氨基酸序列,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行政规程规定标准的序列表,并按照该标准将其作为说明书的单独部分提交。”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三规定:“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交符合行政规程规定标准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国际检索单位可以通知申请人,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该标准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本条增加第四款,是为了与PCT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相一致。 下面,根据《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对本条所规定内容逐项加以说明。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本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明,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各项要求撰写: (1)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超过25个字;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3)清楚、简明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4)应该全面地反映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各种发明类型,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5)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二)技术领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其改进之处是将已有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或者“本发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发明本身)。 (三)背景技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例如期刊、杂志、手册和书籍等。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详细出处。 此外,在说明书涉及背景技术的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2)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公开日之前。 (3)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翻译成中文的,应当标注原文。 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公开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 (四)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以下内容: (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解决这些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撰写: ①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②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描述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可以列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问题,但是同时应当在说明书中公开这些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当一件申请包含多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说明书中列出的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都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关。 (2)技术方案。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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