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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十六条【提交专利申请所应当符合的有关要求】信息编号:11672 查看次数:1308 发布时间:2011/8/9 14:23:41 最后更新时间:2011/8/9 14:23:4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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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十六条【提交专利申请所应当符合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解释】本条是关于提交专利申请所应当符合的有关要求的规定。 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本条所规定内容作了以下三方面的修改: 其一,根据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后的表述,将原条文中的“专利局”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其二,将本条原第一款分成两款,分别对“以书面形式”和“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所应当符合的要求作出规定。 其三,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内容经修改后前移到本条,作为第四款,对代表人的指定作出规定。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专利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原第三条作了修改,扩大了办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的方式,使之不但包括书面形式,还包括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这就需要对原第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内容作出相应修改,以使二者前后相呼应。 因此,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在本条第一款的开头增加了“以书面形式”这几个字,从而指明“一式两份”的要求仅仅是针对以书面方式申请专利而言的,今后可能出现的其他申请形式则不一定需要“一式两份”。然后,在本条中又新增加了第二款,规定:“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之所以采取这种规定方式,是因为传统书面申请形式以外的其他申请形式目前仍然在探索之中,难以预料今后会有何种具体要求,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以仅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宜,具体要求可在以后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的方式告知公众。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符合的有关要求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上.述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未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将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之内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将驳回该专利申请。 另外,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上述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有2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和共同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2名。 国内的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仍不合格的,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外国人申请专利以及本国人和外国人共同申请专利且第一署名人是外国人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时应当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应当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个人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既可以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普通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个人与法人共同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手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个人或法人与内地(大陆)个人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申请人的第一署名人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个人或法人的,应当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个人或者法人申请专利办理委托手续。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个人申请专利时,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是通过在内地(大陆)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申请手续的,申请人应当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书后1个月内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之内未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或未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将驳回该专利申请。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签署专利代理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书应当采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表格,写明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指明的内容相一致。在专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有2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并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外国申请人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交存总委托书;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合法的总委托书后,应当给出总委托书编号,并通知该专利代理机构。已交存总委托书的,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不再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而提供总委托书复印件,并注明该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发明创造名称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出的总委托书编号,并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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