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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的含义】信息编号:11615 查看次数:1641 发布时间:2011/8/8 9:45:49 最后更新时间:2011/8/8 9:45:4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九条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解释】本条是关于专利法第五条中“违反国家法律”的含义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在内。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是指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违反国家法律。例如,伪造货币是法律禁止的,伪造货币的机器就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又如,制造毒品的方法和用于赌博的赌具,也是一样。如果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都是法律禁止的,那么这种产品应当认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是违反法律的,不能授予专利权,如果国家法律并不是禁止而只是限制某种产品的制造、销售,那么对这种产品发明或者制造这种产品的方法发明就不能拒绝授予专利权,巴黎公约第四条之四规定:“不得以专利产品的销售或者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的限制或者限定为理由,而拒绝授予专利或者使专利无效。”巴黎公约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一种产品的销售或者使用受到本国法律的限制或者限定,可能是出于安全、质量或者其他方面因素的考虑,也可能是因为一种产品的制造或者销售的垄断权已经授予某些特定企业。对于前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国家法律的某些规定可能会因其过时而进行修改或者废除。对于后者,国家关于产品垄断制造和销售的规定不能成为授予专利权的障碍,因为专利权人可能会得到该企业的实施许可或者强制许可。TRIPS协议继承了巴黎公约的规定,并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或者为了避免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各成员国均可以排除某些发明的专利性,禁止这类发明在该成员地域内的商业性实施,其条件是这样的排除并非仅仅因为该成员的国内法律禁止这类发明的实施。” 在上次修改专利法的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与TRIPS协议的上述规定不一致,因为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国可以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而拒绝授予专利权,但不能以违反国家法律为由而拒绝授予专利权。另一种意见认为,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实质上并没有违背TRIPS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主要理由是,根据原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仅指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如果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如果国家法律禁止专利产品的销售,或者禁止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那么这种产品发明创造或者制造这种产品的方法发明是不能依照专利法第五条规定拒绝授予专利权的。”同时,1996年原中国专利局通过的《审查指南修改公报》将专利法第五条所述的“妨碍公共利益”解释为:“妨碍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因而“妨碍公共利益”就可以包括以下情况: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人民感情或者宗教信仰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这样,需要以“违反国家法律”驳回的发明创造全部囊括在“妨碍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实践中,也很少以“违反国家法律”为由驳回发明创造申请。考虑到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与TRIPS协议的上述规定实质上并不冲突,因而没有对专利法第五条进行修改。在加人WTO的谈判中,有的成员国指出,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与TRIPS协议的上述规定不一致,必须予以修改。考虑到与TRIPS协议的上述规定保持字面上的一致并不影响我们的实际工作,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在本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增加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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