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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八条【保密专利申请如何处理】


信息编号:11613 查看次数:1799
发布时间:2011/8/8 9:44:40 最后更新时间:2011/8/8 9:44:4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的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密专利申请如何处理的规定。
      按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发明专利申请以及批准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要予以公布。这是由专利制度的特点决定的。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新式武器或者是用于武器上的新式部件,或者关系到国家的重大经济利益,也按照一般程序予以公布,那么就会损害国家的利益,因而一般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专利局有权采取某些措施予以保密。各国的做法基本上有两种形式:一是将发明创造保密,在解密前不授予专利权,比如法国、英国、希腊等国就采取了这种方式。二是将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保密,经过审查合格的授予专利权,但不进行公布,意大利、土耳其、比利时、荷兰、挪威等国就采取了这种方式。鉴于后一种方式既达到了保密的目的,又可以在控制下推广应用,因此,我国采取了这种方式,在专利法第四条中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谓国家安全,主要是指国防。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是指国家安全专用或者在国家安全上有重大价值的发明。所谓重大利益,是指国家安全以外的其他重大利益。某些发明虽然不是国家安全专用或者在国家安全上有重大价值,但是公布了可能会损害国家的重大利益,因而也应适用专利法的这一规定予以保密。
      为了处理好保密专利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专门设立本条予以细化:“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除前款规定的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这一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保密的范围。根据专利法第四条及本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专利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仅限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专利申请。
      2.保密的程序。发明专利申请人认为其发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申请书上同时写明要求保密的请求,也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准备公布该申请之前(即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15个月内)用书面方式提出保密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提出保密请求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保密:(1)发明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的,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批,并通知申请人。(2)需要保密的,直接予以确认,并通知申请人。(3)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应当作出不予保密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保密的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按行业归口)或者国家保密局认为应予保密的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该申请按一般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4)不能确定是否需要保密的,应当把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和摘要)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由保密审查员确定是否准予保密,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其发明未被确定保密不服的,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国家保密局认为应予保密的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该申请按一般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案卷作出保密标记,建立保密文档位置状态卡,在对该专利申请作出解密决定之前,对其进行管理。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审查员进行,其审查基准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已有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审查费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并由保密审查员通知申请人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授权日。
      3.解密的程序。专利保密并不是永久的,它有一定的时间性,到了适当的时候,就会解除保密的限制。保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书面提出解密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每2年对保密专利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以提出解密。解密的决定应当在征求原认为需要保密的部门的意见之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申请人提出的解密请求,应当附具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局同意解密的证明文件;未附具证明文件的,仍予以保密,并通知申请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向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局征求意见,再确定是否需要继续保密;决定解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保密审查员应当对已经解密的专利申请(专利)作出解密标记。发明专利申请解密后,按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批和管理。保密专利解密后,在专利权的剩余期限内,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原第一款规定:“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发明专利,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一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概括起来:一是我国的产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将涉及国防的专利申请限定在“国防系统各单位”显得太窄,二是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重新组建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原国防专利分局已不隶属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因此,本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
      还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过程中,有一种意见建议将本条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规定外,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发明专利时或者在申请发明专利后尚未公布前请求保密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需要予以保密的证明。请求保密而未提交上述证明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上述证明;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请求保密。”但一些部门和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这样规定会给申请人造成许多麻烦,申请人夹在行政机关之间无所适从,因此,他们建议还是维持原来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协调、配合。最后,经过讨论,接受了后一种意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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