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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六条【期限如何计算】


信息编号:11609 查看次数:2674
发布时间:2011/8/8 9:40:28 最后更新时间:2011/8/8 9:40:2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解释】本条是关于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如何计算的规定。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各种期限,按是否有法律规定为标准,可分为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所谓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它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的。例如,专利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规定(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关于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的规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所谓指定期限,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例如,专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该期限就由审查员指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该期限也由审查员指定。指定期限的长短由审查员根据情况,在通知书中写明。一般情况下,指定期限为2个月,自推定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但对于较为简单的行为,也可以给予1个月的期限。发明专利比较复杂,其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4个月。
      期限以日、月、年计算。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1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89年9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1992年9月1日,而不是1992年8月31日。又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1992年7月16日发出某一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是1992年7月31日,如果该通知书指定的期限是2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1992年9月30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按照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法定节日是指新年(1月1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法定假日是指每周的周六和周日。例如,某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2年8月1日,其缴纳申请费的期限届满日应当是1992年10月4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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