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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五条【当事人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间的文件传达】信息编号:11608 查看次数:1612 发布时间:2011/8/8 9:38:35 最后更新时间:2011/8/8 9:38:3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第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解释】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间的文件传达事宜的规定。 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各种文件,可以直接递交,也可以邮寄递交。如果当事人委托了代理机构的,一般采用邮寄的方式递交。直接递交各种文件的,交付的当日即为递交日;以邮寄方式递交各种文件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当事人送达通知或者决定,情况稍微复杂一些,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送达方式 1.邮寄。它是指通过邮局把通知和决定送交当事人。一般情况下,邮寄的文件应当挂号,并应当登记挂号的号码、收件人地址和姓名、文件类别和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号。 2.直接送交。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在其指定的地点,按时接受通知和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当事人也可以在其指定的地点接受通知和决定。除当面交付受理通知书和文件回执外,当面交付其他文件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特殊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在通知和决定的正本或者申请案卷上签字并记录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和签发单位。 3.公告。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或者因地址不详被邮局退回的通知和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当事人见到公告后,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供详细地址要求重新邮寄有关文件,但送达日仍按照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计算。 4.其他方式。主要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英文为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和电子邮件(英文简称E-mail)等方式。 (二)收件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或者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在专利代理委托书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指定了专利代理人的,收件人为该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为两名的,收件人为该两名专利代理人。 申请专利或者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又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为收件人。本条原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考虑到本款的立法目的是明确收件人,以方便请求人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联系。因此,本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将“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改为“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所谓联系人,是指在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情况下,为了便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请求人之间的通信联系,要求请求人指定一人(必须是个人)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文件的接收人。联系人只负责文件的接收,无权处置专利申请的有关事宜。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原第二款还规定,“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考虑到实践中直接送达的情况非常少,申请人拒绝接收文件的情况更少,本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 (三)送达日 通过邮寄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日在推定收到日之后的,以实际收到日为送达日。 直接送交的通知和决定,以交付日为送达日。专利代理机构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在指定地点接收通知和决定的,自交付日起满15日推定为专利代理机构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 通知和决定是通过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的,以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推定为送达日。当事人见到公告后请求重新邮寄的,仍以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为送达日。 其他方式的送达日期的确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规定,可以遵从其规定。但前提是该规定不违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原则和精神。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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