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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条例解释: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定义】


信息编号:11603 查看次数:1935
发布时间:2011/8/8 9:32:35 最后更新时间:2011/8/8 9: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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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解释】本条是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定义的规定。
      专利法开宗明义地规定要保护发明创造,并在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对什么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并没有规定。为了便于实施专利法,有必要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出明确规定,于是在本实施细则中就作了这样的规定。下面分别予以说明:
      (一)发明
      发明是专利法保护的主要客体。许多国家专利法中所谓的专利,就是指发明专利而言。凡是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都以专利来保护发明。所谓发明,是指创制或者设计出某种前所未有的东西。例如,我国古代的指南针、造纸术、印刷术、火药就是发明;当今世界制造出的各具特色的机器、轮船、电话机、收录机、电冰箱等等都是发明。它们都是前所未有的成果。但是,作为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与一般意义上的发明并不完全相同。专利法所要求的含义比通常所说的发明相对而言要严一些、窄一些。例如日本的专利法称,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高水平的技术思想”。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起草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则规定,发明是“发明人的一项思想,能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某一特定问题”。不难看出,这两个定义的共同点是,发明是解决技术问题的思想。基于同样的认识,本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但我国专利法中的发明,不仅是一个技术范畴,而且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特殊概念。作为技术范畴来说,发明只要是一种从创造活动中产生的对特殊技术问题的新的解决方案就行了。但是,从法律所要求的特殊意义来说,并不是所有具有创造性的新的解决方案都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因为专利法规定取得专利的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基本条件。这样就产生了技术上的发明和法律上的发明不完全一样的状况。例如,有的新颖且具有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由于不能在工业中应用、为社会提供一定的经济效益,就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发明。因而,世界各国都通过专利法来确定发明的法律概念的内容,即一项发明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获得专利,如果一项发明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人们就把它称为具有专利性的发明。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谓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所谓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较,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所谓实用性,是指发明的客体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但是,即使符合上述这些条件的发明,也可能受到专利法某些限制性规定,把某些具有专利性的发明排除在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外,规定某些技术领域具有专利性的发明也不能获得专利权。例如,专利法第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权;又如,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也不授予专利权。所以,一项发明要取得专利权,除了要符合专利性要求外,还要适应专利法规定的技术领域。
      由于发明人的创造性解决方案所要达到的目标不尽相同,各国专利法为便于区分这种目标起见,往往把发明所要达到的目的分成不同的种类。一般认为,发明的构思如果是作用于一种产品中,这种作用于产品中的发明就是产品发明;发明又可作用于一种产品的方法中,这种作用于产品方法中的发明就是方法发明。我国专利法即采用了这一做法,将发明专利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
      1.产品发明。一指经过人们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各种制成品或者产品。这些产品是自然界中从未有过的,靠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才得以出现,例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用具和各种物质等。这种发明可以是一种独立的产品,也可以是一种产品的一个部件。如要细分,可以分为:(1)物品发明,包括各种制成品和用品;(2)物质发明,包括化合物、饮食品、药品等;(3)材料发明,包括合金、玻璃、陶瓷、水泥等。如果一项制品完全处于自然状况下,未经过人们的创制加工就存在的,就不是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取得发明专利的制品。例如,自然界中自然存在的某种野生药材经过自然杂交而产生了另一种新药材,这种药材虽然是新的,但它未经过人工的创制、培植,也就不是专利法要求的产品发明。
      2.方法发明。是指把一个对象或者某一种物质改变为另一种对象或者物质所利用的手段,以使它们在质量上产生新改变或者成为另一种物质或者物品。也就是指系统地作用于一个物品或者物质,使之发生新的质变成为另一种物品或者物质的发明。这种方法发明可以是机械方法发明,如能量传递方法的发明;可以是化学方法发明,如通过分子内部的转化获得新物质的方法发明;可以是生物方法发明,如培养微生物方法的发明,还可以是其他方法的发明,如操作方法、通讯方法、测试与计量方法,等等。制造产品的方法,可以是制造的全过程,也可以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过程。产品的新用途可以归人产品发明,也可以归人方法发明。方法的新用途,则归人方法发明。方法发明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方法是根据人们的推理,属智力或者精神活动的方法,不是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成果,就不是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也就不受专利法保护。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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