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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四十七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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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8/4 9:02:00 最后更新时间:2011/8/4 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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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新专利法详解:第四十七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将本条第二款中的“裁定”改为“调解书”。
      考虑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可以在授权后的任何时间提起,甚至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仍可以提出,因此有可能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或者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很长时间之后,或者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实际履行的很长时间之后,专利权才被宣告无效。此外,即使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在答辩期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法院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采取不中止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的做法,从而也可能导致法院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执行以后,专利权又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如果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侵权纠纷的判决、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都具有追溯力,则受让人、被许可人、原侵权纠纷的被告或者被请求人需另外提起诉讼,要求原专利权人退还已获得的转让费、使用费和损害赔偿金,这不仅给双方当事人增加了诉累,也增加了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的难度,会影响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因此,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作的判定。例如不予受理、财产保全、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等。依照与专利有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专利诉讼中还可以作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等裁定。在实践中,不乏这样的情况:专利权人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或者同时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并为此提供了担保,而在后来的诉讼过程中,侵权诉讼所依据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由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意味着该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权人的侵权诉讼由于缺乏基础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而在此之前,经原告申请并由法院作出的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等裁定,已经给被控侵权人造成了损失,理应由原告赔偿。事实上,法院在接受原告在起诉之前或者同时提出的相关申请时,依法要求其提供担保,其目的之一就是在出现由于申请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作为赔偿之用。如果无效宣告决定对专利侵权案件中已经执行的裁定,一律不具有追溯力,就意味着被告不能就其因原告错误申请前述措施而蒙受的损失要求获得赔偿,这将导致临时措施、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制度中有关担保和申请错误反赔的制度设计落空,从而鼓励专利权人滥用临时措施、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制度,甚至恶意提出有关申请。基于上述理由,本次修改将第二款中的“裁定”删除。
      对于法院作出并已获得执行的专利侵权调解书,其效力类似于专利侵权判决,结合本条有关立法本意,也应一并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其不具有追溯力。因此,本条第一款在删除“裁定”的同时,又增加了“调解书”。
      二是简化了本条第三款的表述方式,并增加“专利侵权赔偿金”作为应当返还的费用之一。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在认定专利侵权指控成立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是支付专利侵权赔偿金。支付专利侵权赔偿金与支付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使用费在性质上有相似之处,都是在专利权有效的前提条件下,实施该专利的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的费用。如果所涉及的专利权后来被宣告无效,实施者应当支付有关费用的基础就不存在了。既然如此,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下,专利权人向有关当事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的相关费用也应当包括专利侵权赔偿金。因此,本条第二款增加了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的规定,并简化了本款规定,将其改为:“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本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是因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即该专利权本不应被授权。因此宣告无效应使其失去效力,如同从来没有授予该专利权一样。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是指该专利权自被授权之时就被视为是不存在的。
      一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使该专利被视为从未存在过,无论是在宣告无效前还是在宣告无效后,任何人都有权自由实施,无须取得许可,也无须支付使用费。因此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尚未执行和正在履行的专利实施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立即停止履行。被许可人可以停止支付有关费用。即使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和专利权转让费尚未支付,也可不再支付。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使专利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任何人实施该项技术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行为。因此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人民法院就侵权行为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以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应当立即停止执行。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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