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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信息编号:11406 查看次数:1929
发布时间:2011/7/29 9:31:50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9 9:31:5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解释】本条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
      根据本条的规定,经过实质审查,在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该申请的决定。
      上面说过,申请人在实质审查过程中有陈述意见和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机会。这样的机会可能有多次,但是不可能无限制地进行下去。实质审查必须有终止的时候,驳回决定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实质审查告一段落的文件。
      驳回是对一份发明专利申请能否获得专利权的完全否定,对于申请人而言关系重大。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必须将其认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不合格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申请人,并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的机会。只有当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出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服的证据和理由,也未能将其申请修改得符合专利法的要求,该申请才能被驳回。有人将其称为“听证原则”,它是专利审查程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对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驳回决定如果违反了这一原则,即使其审查意见和结论本身是正确的,在复审和随后的司法程序中也将被认为是严重的程序错误而导致撤销该驳回决定。
      原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在实质性审查中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该条的规定是否是穷尽性的?从原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条文中无法得出清楚的结论,因此造成了一定的意见分歧。一些人认为原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穷尽性的;另一些人则认为即使不属于该条列出的驳回理由,也可以直接依据本条规定予以驳回。这种意见分歧导致了审查标准的不相一致,引起了申请人的不满。应当认为,后一种观点是不够妥当的,因为假若如此,就没有必要在专利法实施条例中制定该条规定。为了消除上述意见分歧,根据专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驳回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理由包括:
      (1)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不是专利法所称的发明;
      (2)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例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或是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
      (4)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
      (5)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6)同一发明主题有两个以上提出专利申请时,申请人不是最先申请的人;
      (7)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
      (8)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9)权利要求的内容不清楚、不简明;
      (10)独立权利要求没有记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1)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形中,个别的只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才会出现,例如申请不具有单一性,它不属于申请专利的发明本身存在的缺陷,完全可以通过修改得以纠正。但是,如果申请人坚持自己的意见不作修改,也会导致该申请被驳回。
      由于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已经被公开,所以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的内容自其公布日起就进人公知技术领域,申请人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其他人也不能再就相同的内容获得专利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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