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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专利法详解: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启动】


信息编号:11400 查看次数:1128
发布时间:2011/7/29 9:27:44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9 9:27:4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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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解释】本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启动。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我国实行的是实质审查制,即对发明专利申请不仅进行初步审查,而且进行实质审查。在确定是否启动实质审查时,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并非对所有已经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都自动地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实行请求审查制,即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申请人决定是否进行实质审查。要求进行实质审查的应提出请求;期满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专利申请便被视为撤回。
      我国之所以规定发明专利的审查采取早期公开、请求审查的方式,是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专利申请量大幅度增长,致使不少国家出现了申请案大量积压的现象,许多国家都在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调查研究表明: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中,有相当数量的发明并没有商业前景。一些申请的发明不够成熟,一些申请只是为了防御的目的而提出,它们不具有实施价值。据估计,一项发明如果从申请专利之日起两年内还未付诸商业上的实施,那么它今后在商业上应用的机会就只有5%。所以,一些国家感觉到没有必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那些没有价值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应当留一个合理的期间给申请人,使其有充分的时间来决定是否还有进行实质审查的必要。为此,荷兰率先实行了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有些学者也称作“延迟审查制”)。这一制度既能鼓励申请人及早申请,又为申请人提供了足够时间对其申请的市场前景作出估计,从而在是否继续投人精力和资金的问题上给申请人留出了更大的选择余地。另一方面,一该制度也有助于减少各国专利局的工作压力。由于具有上述优点,德国、日本、澳大利亚以及欧洲专利局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仿效,使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成为世界上广泛应用的专利审查制度。
      至于请求审查的期限,各国的作法有所不同。原则上,该期限既不应太长,也不应太短。太长了会延长发明专利申请处于不确定法律状态的时间期限,对社会和公众不利;太短了又起不到预期的作用。我国规定了三年的时间,实践证明还是较为合理的。如果申请人在这个期间内还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可以认为该专利申请没有商业前景。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主功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这是因为在理论上不能排除有些发明创造会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但申请人却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或者为了某种原因而不顾社会需要,有意拖延请求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将对国家和公众利益带来不良影响。不过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少出现,到目前为止,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行使过这一权力。
      所谓“实质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检索,确定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专利性的规定,最终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实质审查程序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部门接收初步审查部门送来的申请案卷开始,到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或撤回申请为止。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专利的主题是不是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意义下的发明,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2)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要求;
      (4)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提出了修改或者分案申请,它们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在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另外的专利申请,或者经过检索发现存在在此期间公开的相关对比文件,应当审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
      (6)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件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
      (7)说明书是否已对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8)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和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含了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上述实质性问题有些在初步审查中已经有所涉及,但初步审查只解决了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在实质审查中将进一步审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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