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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专利法详解:第三十一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信息编号:11320 查看次数:1706
发布时间:2011/7/26 10:11:23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6 10:11:2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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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在于增加了允许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含多项外观设计的一种情形,即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在实践中,同一设计人在对一种产品的外观提出新的设计方案时,往往会在形成一种基本设计方案的同时,围绕该基本设计方案对同一产品形成许多与该基本设计相似的设计方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普遍希望对其基本设计方案以及相似外观设计方案均获得专利保护,以免在侵权诉讼中因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比略有不同而被认定为不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然而,按照本次修改前的《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一愿望却难以实现,其原因在于:如果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同一产品的多个相似的外观设计,则会因为不符合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一性要求而被驳回;如果分别提出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又会因为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而被驳回。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允许对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合案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充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对于如何界定相似外观设计,一件申请中最多允许多少个相似设计,授权后转让专利权是否必须一并转让,基本设计被宣告无效后其他相似设计是否当然宣告无效等问题,将在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规章中作进一步规定。



      本条规定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这就是所谓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它是各国专利法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规定单一性原则是为了便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管理、检索和审查,便于日后专利权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也便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准确界定以及公众对专利文献的有效利用。但是,单一性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密切相关的发明创造合案申请一项专利,更便于审查、检索和保护。因此,本条还规定了单一性的例外情况,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包含两个以上的发明创造,并被视为符合单一性要求。
      按照单一性原则的要求,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应当仅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例如锁一与钥匙、插头与插座、药品与其制造方法等;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但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例如茶壶与茶杯、桌布与餐巾等。
      所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并共同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同属于无线电通讯领域,都是为远距离传递信息而设计的,用于分别实现特定频段信号的发射与接收,它们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并各自对现有技术作出了贡献,因此将这两项发明合案申请符合单一性要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应当根据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来进行判断。如果两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也就是不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则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一般说来,如果在说明书中记载了不属于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然而权利要求书仅仅要求保护其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不存在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问题。
      两项以上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其中“同一类别”是指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而“同一类别的产品”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规定的产品。如果产品不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合案提出申请。“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同时出售、同时使用。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外观设计,也不能合案提出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过程中认为一份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时,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答复或者修改仍然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其申请将被驳回。这里所说的修改是指对一份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的数量进行限制,例如删除其中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或者删除一幅或多幅图片、照片等。
      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针对上述被删除的发明创造另行提出一份专利申请,也就是所谓“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优先权日,这样就保证了专利申请人的正当利益不至于受到损害。除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通知书的要求提出分案申请之外,申请人也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截止时间是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
      提出分案申请有两项限制:第一,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即从发明专利申请不能分案提出一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只能提出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也只能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在分案时改为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同保护类别的分案申请将作为新申请处理。第二,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驳回该分案申请。
      单一性要求主要是一个程序性条件,而不是一个实质性条件。如果偶尔有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专利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公众不能以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理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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