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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信息编号:11276 查看次数:1229
发布时间:2011/7/22 11:26:29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2 11:26:2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在1984年制订专利法时,本条没有对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修改作出规定。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考虑到申请人的需求,在本条中增加了有关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所谓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既包括不得变更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外观设计,也包括不得变更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主动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修改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进行。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除上述的修改方式外,还有一种方式也属于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更确切地说应当是一种特殊修改,这就是分案申请。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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