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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进行修改


信息编号:11275 查看次数:1501
发布时间:2011/7/22 11:27:28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2 11:27:2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3)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进行修改
      专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有处置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专利申请中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缺陷,有责任通知申请人予以改正。这种通知一般是指出存在什么样的缺陷,并陈述其理由。为了帮助申请人完善其专利申请文件,使专利申请尽快达到能够授予专利权的标准,审查员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在通知书中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但是,是否同意通知书的意见,以及如何修改其申请文件,应当由申请人自己来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能代替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但是,上述原则也有例外之处。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申请人经过多次修改,仍然不能完全消除申请文件中所存在的缺陷,审查员不得不多次发出通知书。每一次通知书至少要指定一到两个月的答复期限,一来一回就需要数月的时间。反复多次发出通知书,将大大延长专利审查的周期,这不仅会增大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负担,对申请人和公众的利益也会带来不利影响。为了建立一种高效的专利制度,经过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这就是所谓“依职权进行修改”。
      依职权进行修改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和要求:第一,一般来说,只有当一份专利申请具有授予专利权的前景,并已接近审查的最后阶段,才有必要进行这样的修改;对不具有授权前景的申请文件中的文字符号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无需自行进行修改;第二,这样的修改应当限于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如果对某种缺陷的修改会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产生实质影响,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能代替申请人进行修改;第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其依职权作出的修改及时通知申请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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