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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文件的修改以及修改的原则】


信息编号:11271 查看次数:1221
发布时间:2011/7/22 11:33:13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2 11:33: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新专利法详解:第三十三条【申请文件的修改以及修改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解释】本条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以及修改的原则。
      在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中,本条的规定是:“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对本条进行了修改,修改的内容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放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限制,由“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改为“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二是明确规定了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可以进行修改,同时规定了修改的范围。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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