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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三十二条【专利申请的撤回】(三)


信息编号:11270 查看次数:1020
发布时间:2011/7/21 11:14:23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1 11:14:2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申请人虽然可以在授予专利权前的任何时候行使撤回其申请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并不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如果因申请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并且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中止审查程序的手续,则申请人在审理或者处理申请权纠纷期间无权撤回其申请。
      申请人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撤回其专利申请。例如发明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的三年内对其申请不请求实质审查的,其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规定,通知申请人要求其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其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等等。
      在专利申请被公布或者公告之前撤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主题再次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如果在后申请不能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则申请人要冒被他人抢先申请的风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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