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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三十二条【专利申请的撤回】(二)


信息编号:11269 查看次数:1128
发布时间:2011/7/21 11:13:23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1 11:13:2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既可以采取作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作为的方式。申请人以作为方式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声明,写明需要撤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的名称等。申请人如果有两人以上,撤回申请的声明应当由全体共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由代表人或专利代理机构提出撤回申请的声明,应当提交全体共同申请人签名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撤回声明中不需要对撤回的理由进行说明。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可以在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任何时候提出,即在专利申请处于初步审查期间,或者在发明专利申请处于实质审查期间,或者在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处于复审期间都可以提出撤回申请的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的声明后应当停止对其申请进行处理的程序。但是,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时已经作好公布其申请的技术准备,则仍将其申请予以公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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