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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三十二条【专利申请的撤回】(一)


信息编号:11268 查看次数:1396
发布时间:2011/7/21 11:12:00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1 11:12:0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新专利法详解:第三十二条【专利申请的撤回】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解释】本条规定专利申请的撤回。
      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依据该权利提出的专利申请,其权利人即申请人有权进行处分,撤回专利申请就是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处分的表现方式之一。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并不意味着他完全放弃或者丧失专利申请权,仅是表明他终止了该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在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可以重新就其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也可以用被其撤回的专利申请作基础,继续在本国或外国提出新的申请并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撤回专利申请,其原因有可能是申请人认为申请文件撰写得不好,又不能通过修改予以弥补,于是赶在公开之前撤回,重新撰写后再提出申请;也有可能是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获取了更好的可以替代原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还有可能是申请人发现其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或者发现其发明创造没有商业前景等,因而没必要继续原申请的审查程序,从而撤回其专利申请。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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