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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三十一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五)信息编号:11267 查看次数:1189 发布时间:2011/7/21 11:10:43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1 11:10:4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针对上述被删除的发明创造另行提出一份专利申请,也就是所谓“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优先权日,这样就保证了专利申请人的正当利益不至于受到损害。除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通知书的要求提出分案申请之外,申请人也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截止时间是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
提出分案申请有两项限制:第一,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即从发明专利申请不能分案提出一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只能提出一份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也只能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在分案时改为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同保护类别的分案申请将作为新申请处理。第二,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驳回该分案申请。 单一性要求主要是一个程序性条件,而不是一个实质性条件。如果偶尔有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专利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公众不能以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理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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