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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三十一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四)信息编号:11266 查看次数:1328 发布时间:2011/7/21 11:09:41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1 11:09:4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两项以上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其中“同一类别”是指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而“同一类别的产品”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规定的产品。如果产品不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合案提出申请。“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同时出售、同时使用。不符合这一要求的外观设计,也不能合案提出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过程中认为一份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时,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答复或者修改仍然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其申请将被驳回。这里所说的修改是指对一份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的数量进行限制,例如删除其中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或者删除一幅或多幅图片、照片等。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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