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法律法规 |
新专利法详解:第三十一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三)信息编号:11265 查看次数:1377 发布时间:2011/7/21 11:08:01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1 11:08:0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所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并共同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同属于无线电通讯领域,都是为远距离传递信息而设计的,用于分别实现特定频段信号的发射与接收,它们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并各自对现有技术作出了贡献,因此将这两项发明合案申请符合单一性要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应当根据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来进行判断。如果两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也就是不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则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一般说来,如果在说明书中记载了不属于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然而权利要求书仅仅要求保护其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不存在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问题。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3/5/17 8:40:07 加多宝广药法庭激辩争红颜 |
2013/5/9 9:10:24 关于举办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实务培训的通知 |
2013/5/3 8:31:39 云南临沧警方破获一起毒品案缴毒 |
2013/4/22 9:08:49 灭门案嫌犯去世留百万拆迁款受害人分文未得 |
2013/4/16 16:24:41 公司法相关知识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