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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三十一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一)


信息编号:11263 查看次数:1088
发布时间:2011/7/21 11:05:21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1 11:05:2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新专利法详解:第三十一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在于增加了允许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含多项外观设计的一种情形,即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在实践中,同一设计人在对一种产品的外观提出新的设计方案时,往往会在形成一种基本设计方案的同时,围绕该基本设计方案对同一产品形成许多与该基本设计相似的设计方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普遍希望对其基本设计方案以及相似外观设计方案均获得专利保护,以免在侵权诉讼中因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比略有不同而被认定为不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然而,按照本次修改前的《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一愿望却难以实现,其原因在于:如果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同一产品的多个相似的外观设计,则会因为不符合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一性要求而被驳回;如果分别提出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又会因为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而被驳回。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允许对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合案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充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对于如何界定相似外观设计,一件申请中最多允许多少个相似设计,授权后转让专利权是否必须一并转让,基本设计被宣告无效后其他相似设计是否当然宣告无效等问题,将在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规章中作进一步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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