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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三十条【要求优先权的主要手续以及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后果】(二)


信息编号:11262 查看次数:1088
发布时间:2011/7/21 11:03:52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1 11:03:5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要求优先权的第二个手续是应当在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含附图)、权利要求书以及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外国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由于申请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如果申请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申请文件,其结果也是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按规定申请人也应当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但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存有在先申请文件,所以其副本可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直接放人在后申请的文档中。
      申请人未要求优先权,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丧失获得有关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但有可能会因为第三人先于申请人在我国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因为在其实际申请日以前发明创造已被公开,造成丧失获得专利权的机会或者权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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