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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三十条【要求优先权的主要手续以及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后果】(一)信息编号:11261 查看次数:1230 发布时间:2011/7/21 11:01:56 最后更新时间:2011/7/21 11:01:5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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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三十条【要求优先权的主要手续以及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后果】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解释】本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主要手续以及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后果。 本条规定在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因增加本国优先权的规定而作过相应修改。 无论要求外国还是本国优先权,申请人都应当首先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所谓“书面说明”,是指在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所设的“要求优先权的声明”一栏内填写有关项目。申请人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专利申请(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如果首次申请是向国际间组织,例如欧洲专利局、PCT国际局提出的专利申请,还应当写明受理其申请的国际间组织名称。书面声明中未写明首次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及其受理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条规定,优先权要求必须在申请的同时提出。提出专利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的,其后果是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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