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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九条【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十三)信息编号:11234 查看次数:1478 发布时间:2011/7/19 10:05:48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9 10:05:4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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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优先权的效力
按照巴黎公约规定,优先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使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具备专利性。在优先权期限内第三人就同一发明创造提出的另外一项专利申请,不能抵触申请人在其后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如果两份申请发生冲突,第三人提出的专利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或被宣告无效。 (2)在优先权日后,与第一次申请主题相同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公开发表或者公开使用,不论是申请人自己所为还是第三人所为,都不损害后来提出并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也不会给第三人带来任何权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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