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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九条【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十二)信息编号:11233 查看次数:1378 发布时间:2011/7/19 10:04:31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9 10:04:3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5.优先权的转让
在要求外国优先权时,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经原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的副本。所述“原受理机构”是指受理第一次专利申请的那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者某个区域或组织的专利局。一般情况下,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提出的第一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在提交的证明文件中,如果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虽然是根据第一次申请产生并依附于第一次申请,但并不是与第一次申请不可分离。在某一个缔约国提出的第一次申请可以作为向所有其他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基础。由专利权的地域性所决定,向其他不同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并要求优先权的权利可以转让给不同的人或者不同国家的人,但前提条件是转让人在进行转让时应当是第一次申请的合法权利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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