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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九条【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十一)信息编号:11232 查看次数:1426 发布时间:2011/7/19 10:03:31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9 10:03:3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当在后申请将几份在先申请的内容合并起来时,不同的权利要求可以享受不同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例如,申请人在美国提交了一份有关某种新产品的专利申请,又在日本提出了一份关于该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申请,随后在中国提交了一份关于该产品及其制造方法的专利申请。这时,如果在向中国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包括两项权利要求,其中一项针对该产品,另一项针对该制造方法,则产品权利要求可以享受美国申请的优先权,方法权利要求可以享受日本申请的优先权。这就是所谓“多项优先权”。获得多项优先权的条件是:第一,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符合单一性的规定;第二,各份在先申请均为针对相应内容的首次申请;第三,各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均在优先权期限之内。
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F)的规定可知,还允许将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结合起来。这种情况下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可以类推,不需再作赘述。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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