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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九条【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十)


信息编号:11231 查看次数:1163
发布时间:2011/7/19 10:02:39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9 10:02:3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当在后申请又补充了新增加的内容时,能否享受优先权取决于其权利要求的撰写。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内容均为首次申请中已经记载的内容,则该权利要求可以享受优先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还包括在后申请所新增加的内容,则该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其实际申请日为申请日。在说明书增加了新内容的情况下,申请人通常至少撰写两项以上权利要求,其中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都是首次申请中已经记载的特征,从而确保该项权利要求能够享受优先权;另一项权利要求中加入新的技术特征,以体现在后申请增加有关内容的意义。这就是所谓“部分优先权”。
      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其理由是明显的。各国专利法都有一个相同的原则,即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能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如果允许在后申请的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权利要求也享受优先权,则无异于在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的情况下仍然以原申请日为申请日,这显然违背了上述原则。在后申请作为一份单独的申.请,应当允许申请人增加新的内容,但是在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则需要根据首次申请的内容,分别判断不同权利要求能否享受优先权。这样,就使优先权原则和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范围的原则相互统一起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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