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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九条【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八)信息编号:11229 查看次数:1125 发布时间:2011/7/19 10:00:45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9 10:00:4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优先权要求成立与否在申请内容方面的判断方式与新颖性的判断方式基本上相同。更具体地说,就是在判断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时,可以将首次申请看作一份对比文献,用它来判断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如果判断的结果认为在后申请的某项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则该项权利要求能够享受优先权;如果具有新颖性,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
由于一份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的内容是不一样的,有的包含较少的技术特征,有的包含较多的技术特征,因此有可能出现在后申请的一部分权利要求能够享受优先权,另一部分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的现象。这样,就很自然地引人了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的概念。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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