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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九条【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四)


信息编号:11225 查看次数:1167
发布时间:2011/7/19 9:56:37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9 9:56:3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三、外国优先权
      1.要求优先权的先决条件
      申请人在我国申请专利时,要求享有其在外国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先决条件是申请人首次提出申请的那一国家与我国就优先权事项签订有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承认优先权。
      所谓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实际上是指巴黎公约。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某一缔约国的国民和居民在其本国提出首次申请后,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末就优先权事项与其他国家签订专门的协议,也尚未按照互惠原则承认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要求的优先权。因此,在判断外国优先权请求的先决条件时,只要申请人是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并且在巴黎公约的某个缔约国提出首次申请,其向我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就可以享受其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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