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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九条【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三)信息编号:11224 查看次数:1683 发布时间:2011/7/19 9:52:13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9 9:52: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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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先权的意义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巴黎公约之所以确立优先权原则,是因为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采用先申请原则。根据该原则,对于同样内容的申请,只对最先提出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同时,各国专利法都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因此,如果申请人想要在几个国家内获得专利保护,就应当同时在这些国家提出申请。否则,有可能被他人抢先申请,或者在申请人向外国提出申请之前其发明被他人公开发表或者公开使用,造成新颖性丧失,以致于不能在这些国家获得专利。但是,要求申请人同时在本国和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即使在现在仍然是难以办到的。因为准备、翻译申请文件和办理申请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在决定向外国申请专利以前,有关的发明创造的应用价值如何,是否有必要向外国申请专利,以及向哪些外国申请专利,也需要时间进行考虑。因此,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要求缔约国相互之间给予对方的国民以一定期间的优先权。优先权原则的制定为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优先权原则不再局限于仅对外国申请人提供这种优惠待遇,而是进一步扩大适用到本国申请人,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专利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间内又就相同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也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为区别起见,以在外国提出的首次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被称为“外国优先权”,以在本国提出的首次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被称为“本国优先权”。无论是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在后申请都能以其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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