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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九条【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一)信息编号:11222 查看次数:1329 发布时间:2011/7/19 9:47:01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9 9:47:0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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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九条【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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