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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八条【申请日的确定】(二)


信息编号:11203 查看次数:1227
发布时间:2011/7/18 9:41:45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8 9:41:4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二、申请日的确定
      通常,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有两种方式,其一是面交,其二是寄交。对于面交的专利申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对于寄交的申请,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这是确定申请日的法定要求。
      无论是面交还是邮寄,要想获得申请日,申请文件都应当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要求。更具体地说: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申请文件必须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申请文件必须包括请求书和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只要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了上述文件,便可以明确申请日。缺少上述任何一项,便不能构成符合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因而也就不能确定申请日。至于申请人没有使用规定的格式、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摘要、请求书上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等等缺陷,可以以后补正,不影响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受理,即不确定申请日: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2)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的;
      (3)申请文件不是打字或者印刷的,附图不是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的;
      (4)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5)申请人无权在我国申请专利,或者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
      (6)申请人请求保护的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
      申请文件通过邮寄提交的,如果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申请文件缺少附图或者部分附图的,如果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内补交了附图,则应当以提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期限取消了说明书中对附图的说明,则以原提交日或者邮寄日为申请日。
      应当注意:本条所称申请日是指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不包含优先权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申请并确定申请日和申请号之后,将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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