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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八条【申请日的确定】(一)信息编号:11202 查看次数:1202 发布时间:2011/7/18 9:37:55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8 9:37:5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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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八条【申请日的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解释】本条规定申请日的确定。 一、申请日的重要性 申请日就是提出专利申请之日。申请日对专利申请乃至据此授予的专利权来说非常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实行先申请原则,即当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主题申请专利时,在各份申请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专利权将被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评判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是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3)首次申请日即是优先权日,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是随后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在首次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申请人又就相同主题在本国或者外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在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又就相同主题在外国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4)申请日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3年期限的起算日。在一般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否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取决于申请人是否提出了实质审查请求,而此项请求应当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起3年内提出,否则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5)申请日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间的起算日,即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是优先权日)起的18个月期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明专利申请予以公布; (6)申请日是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起算日; (7)申请日是缴纳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的期限起算日。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的第3年度开始缴纳申请维持费。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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