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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五)


信息编号:11199 查看次数:1348
发布时间:2011/7/18 9:33:54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8 9:33:5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二、图片或者照片
      外观设计很难用文字说明,所以本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图片或者照片。关于这种图片或者照片,专利法实施条例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下:
      (1)申请人应当针对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需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以清楚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所谓“有关视图”,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一般是指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或者照片),六面视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一般是指两面视图。但是,如果其中一个或者多个视图不涉及外观设计的设计方案或者关联很小,也可以省略。省略视图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予以说明;
      (2)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而且图形应当清楚;
      (3)申请人同时请求保护其外观设计产品的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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