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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六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以及对各种申请文件的要求、对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要求】(十九)


信息编号:11163 查看次数:1172
发布时间:2011/7/14 9:52:44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4 9:52:4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权利要求应当简要这一要求包括如下含义:
      第一,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限定其保护范围。除技术特征之外,不应包括其他内容,例如对发明原理、发明目的、商业用途的描述,也不必说明采用有关技术特征的原因或者理由。独立权利要求确定最大的保护范围,专利法实施条例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写人非必要的附加技术特征会缩小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专利权人来说是不利的。因此,这一要求不仅是从专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出发,同时也符合专利权人自身的利益。
      第二,从权利要求书的整体撰写要求来看,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适当,这一点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和具体特点来确定。各项权利要求之间应当不重复,不要错误地以为权利要求的数目越多,对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保护得就越是充分。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的要求在本条第四款中没有提及,而是在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应当注意,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只是撰写权利要求的形式条件。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不符合该项规定是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之一,从而明确表明该项规定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
      PCT条约第6条规定:“权利要求应当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该条规定包括三个独立的句子,其中,第一句规定权利要求的作用和功能是限定保护范围;第二句规定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之间的关系;第三句规定对权利要求本身的撰写要求。三个句子之间用句号彼此分开,表明这三项要求是彼此独立的,不存在什么依存关系。本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两句之间用逗号分开,容易使人产生这样的理解,即一项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是该项权利要求是否限定了保护范围的前提条件。这样的理解应当说是不正确的。PCT条约第6条的条文对我们理解本条第四款的规定有参考意义。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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