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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六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以及对各种申请文件的要求、对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要求】(十七)信息编号:11161 查看次数:1220 发布时间:2011/7/14 9:50:40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4 9:50:4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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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这样的概括是允许的,但是应当适当。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应当过宽,以至于与发明人所作技术贡献不相称。例如,对于“用高频电能影响物质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来说,如果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用高频电能从气体中除尘”的技术方案,对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方法未作说明,而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也无法确认所述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影响其他物质的功能,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一般说来,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例越多,允许作出的概括程度就越高。一项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适当,需要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情况和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并参照有关的现有技术来判定,不可能有一个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标准。
(2)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 既然权利要求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要求权利要求的内容和表述应当清楚、简要,否则就会给专利权的保护带来困难,影响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制定的实质性专利法协调条约(SPLT)草案建议规定:“无论从单个还是从整体的角度来看,权利要求都应当清楚、简要。”这表明各国十分重视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明的要求,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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