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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六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以及对各种申请文件的要求、对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要求】(十六)


信息编号:11160 查看次数:1288
发布时间:2011/7/14 9:49:42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4 9:49:4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点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其他权利要求时,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被引用的权利要求可以是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是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的方式引用在前的几项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权利要求可以有化学或者数学公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能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的相应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并置于括号内,以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3.对权利要求书的主要要求
      (1)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详细介绍,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定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的内容与说明书的内容不能相互脱节,两者之间应当有一种密切的关联。专利法将这种关系表述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所谓“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包括如下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清楚充分的记载。要满足这一要求,就应当保证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有记载或者反映。当然,这是对说明书最起码的要求,除此之外,说明书还应当对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工作、运转方式作出清楚的说明。应当注意的是,附图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附图中可以明确辩认的技术特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一部分,可以作为支持权利要求的依据。还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中表述某一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措词不一定需要与说明书中采用的措词完全相同。有人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这种关系形象地比喻成“说明书是权利要求的辞典”,其含义是指不能允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仔细查阅说明书的内容之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不能理解权利要求中某一表述的含义。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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