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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六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以及对各种申请文件的要求、对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要求】 (八)信息编号:11151 查看次数:1353 发布时间:2011/7/14 9:38:13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4 9:38: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所谓“完整”,是指说明书应当包括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条例所要求的各项内容,不能遗漏为理解和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助于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不可缺少的内容、评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性所需的内容、以及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由于符合授权条件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含有现有技术中没有披露的内容,为了保证公众能够实施发明创造,要求凡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得到的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作出清楚、明确的描述。
说明书的记载要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满足“清楚”和“完整”的要求?这一点与阅读者的水平有关。对于一个本行业的专家来说,也许只要看看附图,不需要作什么文字说明,就觉得清楚了;而对于一个外行来说,或许还必须补充很多基础知识,才能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为了使规定的要求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本条规定,“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其含义是这样的人员在阅读说明书的内容之后,不需再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达到其预期的效果。前面在解释创造性标准时,也提到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概念,其含义与本条所述的“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是相同的。这一概念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中多有应用,是专利领域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应当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中并没有直接出现这一措词,本条是专利法中惟一出现该措词的条款。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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