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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六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以及对各种申请文件的要求、对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要求】 (七)


信息编号:11150 查看次数:1442
发布时间:2011/7/14 9:37:10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4 9:37:1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上述修改的出发点主要是使专利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与PCT条约的有关规定相衔接。从以往的情况来看,各国对专利说明书的撰写要求不尽一致,因此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向不同的国家提交专利申请时,往往需要对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作出一定的调整,以适应不同国家的具体要求,这给申请人寻求在不同的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目前,PCT申请的数量已经越来越大,例如,2000年通过PCT途径进入我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达到15798件,占当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总数的30%,这表明PCT系统在全球范围内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PCT条约为PCT申请制定了统一的格式和撰写要求,这是经过精心研究、博采各国所长的结果,对各国的专利实践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基于这一考虑,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实施条例时按照PCT条约的有关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的撰写要求作了一些调整。
      3.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是撰写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最为重要的要求。作为获得国家授予的独占权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必须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这样才能实现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利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
      所谓“清楚”,是指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要求包括:
      第一,内容明确。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准确地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第二,用词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领域的技术用语来描述,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对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使用规范词;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使用新词语或外来语时,应当保证其含义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说明书的内容涉及计量单位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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