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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六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以及对各种申请文件的要求、对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要求】 (四)


信息编号:11147 查看次数:1220
发布时间:2011/7/14 9:33:30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4 9:33:3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一、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一种书面文件。这种请求在有些国家要以明示的语言予以表达,而在我国这种请求是默示的,即申请人只要填写了“发明专利请求书”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并且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认为表示了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
      请求书实际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制的一种统一表格。申请发明专利的,使用“发明专利请求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使用“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两种请求书的内容基本上是一样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名称应当简短,要能够清楚地表明申请专利的主题是产品还是方法,例如“太阳能加热器”、“半导体器件的制造方法”之类。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只应当表明其技术内容,不应含有非技术性用语,例如人名或者商业宣传用语等。
      2.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应当是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应当是个人。所谓单位,是指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单位中的部门,例如大学的院、系,或者研究所的科研处,不能作为申请人。
      按照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以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以请求书中写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例如意见陈述书,可以由该代表人单独签名、盖章。如果申请人希望指定除上述第一申请人之外的其他申请人作为代表人,应当在请求书中明确指明;如果申请人不希望指定其中任何一个作为其代表人,也应当在请求书中明确指明。在不指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必须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他的姓名、国籍和地址;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它的正式名称、总部所在国家和地址。填写的地址应当满足邮递的要求,包括邮政编码在内。为了便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申请人之间的通讯联系,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名人员为联系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的信封上将写明该联系人的姓名。
      在某些情况下,代表人和联系人有可能是同一个人,例如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申请一项专利权,其代表人和联系人可能同是其中某个人。但是,代表人和联系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要将它们混淆起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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