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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六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以及对各种申请文件的要求、对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要求】 (三)信息编号:11146 查看次数:1190 发布时间:2011/7/14 9:31:56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4 9:31:5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本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以及对各种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就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应当提交的文件种类相同,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都应当包含这四种文件。由于附图是说明书的一部分,而且不是所有的发明专利申请都必须有附图(但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有附图),所以本条第一款没有将附图单独作为一种申请文件列出。 原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这里所说的“书面形式”,通常是指纸件形式。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了便于申请人更为快捷、更为方便地提交专利申请,许多国家的专利局纷纷开始接受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以后要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电子文件方式提交。我国也已经开始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因此,在专利法实施条例的第二次修改中将第三条的上述规定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下面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四种申请文件的作用及主要内容,具体说明本条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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