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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六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以及对各种申请文件的要求、对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要求】 (二)


信息编号:11144 查看次数:1326
发布时间:2011/7/14 9:30:13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4 9:30: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当前,在国际上关于专利制度与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关系的讨论中,一项主要的主张就是通过在专利制度中增加专门的条款,要求申请人披露所利用的遗传资源的来源信息,从而对遗传资源的获取、利用加以监控,确保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原则的落实。本次修改新增本款规定适当地吸纳了这种主张和其他国家的经验,也充分考虑到我国遗传资源保护和专利申请的现状。依照本款规定,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从而为判断遗传资源获取、利用的合法性提供辅助信息。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不一定知道所利用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因此本款特别规定,对于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申请人可以不说明该来源,但应陈述理由,作出合理解释。
      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主要是指申请人获得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渠道;原始来源主要是指该遗传资源的自然生长地或者采集地,而不是指该物种在历史上的起源地。例如,申请人从某基因库或者种子库中获得遗传资源,该基因库或者种子库就是获得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该基因库或者种子库所记载的该种子的提供国及其详细地点就是获取该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如果申请人是通过直接从我国某森林中采集某种植物而获取其遗传基因并利用该基因开发了一种新药,则该森林所在地既是获取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也是获取该遗传资源的原始来源。
      由于本款内容是在专利程序中引入了一个新的机制,如何说明、以什么形式说明、说明到何种程度以及未依法说明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将在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规章中作进一步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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