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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六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以及对各种申请文件的要求、对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要求】 (一)


信息编号:11143 查看次数:1239
发布时间:2011/7/14 9:28:47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4 9:28:4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第二,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权利要求要起到合理、准确地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作用,上述两方面要求缺一不可。不满足上述两方面要求,既是在授予专利权之前驳回专利申请的理由,也是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因此,由《欧洲专利公约》统一规范的欧洲各国专利法在规定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时,都在同一条中一并写明了这两方面要求。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也就是仅仅涉及上述第一方面要求;上述第二方面的要求则由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这种规定方式将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规定拆分开来,一部分在《专利法》中予以规定,另一部分在《专利法实施条例》中予以规定,导致本条未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也容易使人得出上述两方面要求的法律位阶不同的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本次修改将本条第四款修改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其中,将“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改为“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从而使其表述更为准确。
      三是本条新增第五款,该款规定对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要求,即“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规定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要求,与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条新增的第二款相互配合,目的在于通过使专利制度与获取和利用遗传资源的管理制度相适应,更好地保护我国的遗传资源,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原则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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