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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六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以及对各种申请文件的要求、对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要求】信息编号:11140 查看次数:1304 发布时间:2011/7/14 9:25:47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4 9:25:4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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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六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以及对各种申请文件的要求、对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涉及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删除了本条第二款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书规定中“设计人”的表述,改为“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这是因为本条专门针对的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不涉及外观设计的设计人。 二是本条第四款规定中增加了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的要求。 本次修改前的《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和本次修改后的第五十九条均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权利要求能否准确地界定请求获得保护的技术方案,直接关系到公众是否能够以合理的确定性预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公众只有能够预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能有意识地规范自己实施有关技术的行为,自觉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这是专利制度正常运作的基本保障。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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