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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五条【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四)信息编号:11075 查看次数:1282 发布时间:2011/7/11 9:30:02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1 9:30:0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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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1.科学发现 发现不同于发明。发现仅仅是揭露自然界本来存在、但人们尚未认识的东西,例如天然物质、自然现象及其变化过程、特性和规律等等。单纯的发现不能取得专利,但如果将发现付诸应用,制造出一种产品,开发出一种方法,或者提供一种用途,则构成了一项发明,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发现与发明虽有本质的不同,但发现常常可以导致发明,很多发明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之上的。要想在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现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之间划分一条清楚的界限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从各国专利制度的发展状况来看,对发现和发明的区分有逐渐淡化的趋势。其中一个有名的例子就是关于所谓“医药用途发明”能否授予专利权的争论。按照传统的理论,仅仅发现某种已知物质(包括天然物质或者人工合成的物质)具有某种过去未被人们认识的特性,一般被认为属于发现,而不是发明。然而在医药工业中,许多有价值的科研成果就是发现某些过去从未被用于治疗疾病的已知物质具有治疗某种疾病的效果(被称为第一次医药用途发明),或者发现过去用于治疗某种疾病的某种已知物质具有治疗另一种疾病的效果(被称为第二次医药用途发明)。这些发现直接导致产生新的药品,或者为已知药品开发了新的用途,常常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而且其开发者为之也要付出相当可观的人力、物力代价,因此医药工业界强烈希望为之提供专利保护。为了适应工业发展和社会的需要,许多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调整了其专利法的规定或者专利审查标准,为这两种医药用途发明提供了专利保护。这一点在下面讨论疾病诊断治疗方法时还要提及。 生物技术是人类在20世纪中取得重大进展的科学领域之一,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关于遗传基因的发现,它揭示了生命的奥秘,从而为科学技术开辟了一个十分宽广、大有可为的领域,对人类的未来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正因为其重要性,有关生物基因的发现是否能够被授予专利权就成了专利制度中一个受到各国高度重视的问题,对此不同国家的观点和具体作法尚不一致。欧盟在1998年颁布了一个关于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方面的指令,该指令第5条明确规定:第一,在其形成和发展的不同阶段的人体,以及对其某一元素的简单发现,包括基因序列或者基因序列的某一部分,不构成可授予专利的发明,第二,脱离人体的或者通过技术方法而产生的某种元素,包括基因序列或基因序列的某一部分,可以构成可授予专利的发明,即使该元素的结构与一个自然界存在的结构完全相同;第三,基因序列或基因序列的某一部分的工业实用性必须在专利申请中公开。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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