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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五条【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三)


信息编号:11074 查看次数:1415
发布时间:2011/7/11 9:28:54 最后更新时间:2011/7/11 9:28:5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条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一、概述
      从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的施行情况来看,并非由人创造出来的任何东西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各国都将其中一部分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被排除的内容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有关内容本身就不属于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的范畴,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本条所列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等;第二种是有关内容虽然属于“发明创造”的范畴,却出于某种原因或者考虑,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例如动植物新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第三种是有关内容违反社会道德、妨害公共利益,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其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排除由本条予以规定;第三种排除由专利法第五条予以规定。
      TRIPS协议第27条对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作了规定,其中第27条(1)对应于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27条(2)对应于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第27条(3)对应于本条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协议第27条(3)仅仅排除了诊治人类或者动物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以及除微生物之外的动、植物和生产动、植物的主要是生物的方法。
      在1984年制定的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中,规定排除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还包括“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和“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根据1992年中美两国达成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参照当时已经基本上形成的TRIPS协议框架,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对本条的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取消了这两项排除。这意味着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两项所指的物质和产品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特别是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极力主张尽可能缩小有关国际条约以及各国专利法中对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内容的限制,从而尽可能扩大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内容的范围。例如,美国到处宣扬其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说过的话:“普天之下,但凡是人创造出来的东西,都可以获得专利。”基于这样的立场,美国主张国际条约和各国专利法中凡是对这一点产生限制作用的规定都应当予以修改。例如,TRIPS协议第27条规定:“除了(2)、(3)的排除之外,任何技术领域中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都应当能够获得专利权。”美国对“任何技术领域”中的“技术”这一限定深感不满,认为它对诸如商业方法之类的发明获得专利保护带来了限制,明确表示希望通过修改TRIPS协议来取消这一限定。与此相一致,美国不同意“权利要求应当由技术特征组成”的规定,主张将其改为“权利要求应当由限定特征组成”。又例如,美国主张将实用性标准由“能够在工业中制造或者使用”改为“具有特定的、实质性的和具体的用途”(have specific,substantial and credible utility)。因此,本条涉及目前国际上高度重视、有可能产生种种变化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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