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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条件】(十一)


信息编号:10847 查看次数:1279
发布时间:2011/6/16 9:34:13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6 9:34: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实践中出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产生冲突主要表现为外观设计的设计方案全部或者部分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并非只要出现了全部或者部分相同的情况,就应当拒绝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即使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他人的美术作品全部相同,但如果该外观设计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该外观设计本身就构成了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能因为他人存在相同的作品而拒绝对该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例如,不同的人在同一位置对某一自然风景进行摄影,最后形成的摄影作品很可能相同,如果其中一人将其摄影作品作为其外观设计的图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则不能因为他人有相同的作品就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样,对于外观设计与他人的美术作品部分相近似的情况,尽管外观设计的设计人有可能借鉴了他人的美术作品,但按照著作权法,只要该外观设计本身具有独创性,它在外观设计方案形成之日就已经构成了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也不能因为与他人的作品有重叠之处就拒绝授予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总之,如果外观设计是由申请人独立创作的,不存在抄袭或者剽窃他人作品的情况,该申请人已经就其外观设计享有著作权,即使该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相似,也不能以“权利冲突”为理由不授予专利权。当然,如果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期较晚,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外观设计方案是他自己独立完成的。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其外观设计方案是他自己独立完成的,可以以“冲突”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新颖性和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都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但是其性质有所不同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是与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其着眼点是从维护公众的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的;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是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作品等相比较,其着眼点是从维护特定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的。
      上述性质上的不同带来如下的不同点:
      (1)判断新颖性的参照物必须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而判断权利冲突的参照物不必是已经公开的。“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不包含所述权利的客体必须已经公开的含义。例如,他人在先完成的美术作品,即使没有公开发表,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也是享有著作权的。如果有人通过某种途径获知了该作品,并且未经作者同意而在其外观设计中采用该作品,仍然构成了权利冲突。
      (2)在先权利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必须是有效的才构成冲突。如果在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在先权利依法已经终止,则不构成冲突,因而不能以“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拒绝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新颖性则不同,它只依赖已知设计已经公开的事实,与已知设计的权利状态无关。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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