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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条件】(十)


信息编号:10846 查看次数:1271
发布时间:2011/6/16 9:33:14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6 9: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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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2.构成权利冲突的条件
      理解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新增加的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合法权利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未经许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包括经审定予以公告但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或者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主要体现为与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冲突。从理论上讲,专利权也有可能与在先取得的厂商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相冲突,但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已经比较严格地控制不得以厂商名称或者人物肖像作为外观设计图案的一部分,因此外观设计与这些权利相冲突的问题并不突出。
      (2)相冲突的权利必须是在先已经取得的权利
      所谓在先取得,是指该权利的产生之日早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如果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的取得之日晚于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则不影响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商标权、姓名权、名称权等需要通过注册或者登记而产生的权利,注册或者登记之日为该权利取得之日;对于自动产生的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为该权利取得之日。由于我国对注册商标实行审定公告制,即在商标获得注册之前,有三个月的异议期,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予以注册。因此,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晚于注册商标的审定公告日,尽管其早于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取得日,但由于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该商标已公告,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查阅该公告而得知已经公告的商标,为了防止有人将他人已审定公告但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纳入自己的外观设计之中,导致权利的冲突,也不应当对含有申请日前他人已审定公告的注册商标的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当然,如果该审定公告的商标后来未被核准注册,则可以对含有该商标的外观设计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授予专利权。
      (3)相冲突的含义根据在先权利的种类而有所不同
      外观设计专利与注册商标相冲突的表现形式是: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从主观因素上看,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或者图案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可能有两种原因:一是外观设计申请人故意剽窃或者抄袭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是因为巧合,也就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独立作出的设计方案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因故意而形成的权利冲突,当然是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在本条中增加有关规定所要排除的主要情况;因巧合而形成的权利冲突,是否应当网开一面?对此,我们的观点是否定的。由于注册商标是依法由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授予并予以公示的权利,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之前不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前对国家已经公告的注册商标进行检索,以防止因重复使公众产生混淆。因此,即使外观设计与在先注册商标的相同或者相近似是因巧合而引起(事实上不可能因巧合而完全相同),也不应当允许这种冲突存在。所以,对于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无论是申请人抄袭或者剽窃的,还是自己独立设计的,都不应对之授予专利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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