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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条件】(六)信息编号:10842 查看次数:1317 发布时间:2011/6/16 9:22:39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6 9:22:3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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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一规定存在的问题是没有明确规定“在先”的含义。具体来说,是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前还是授权日前?如果他人的商标专用权或者著作权是在外观设计的申请日后授权日前取得,是否可以以权利冲突为理由宣告外观专利权无效?考虑到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时将他人已经注册并公告的商标或者他人已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自己的“设计”申请专利的不正当行为,因此,本次修改将本条本次修改前规定的“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改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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