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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详解: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条件】(五)


信息编号:10841 查看次数:1408
发布时间:2011/6/16 9:21:29 最后更新时间:2011/6/16 9:21:2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三是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标准相类似,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中引人抵触申请的规定。
      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如前所述,有关抵触申请的规定是落实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重要举措。为了防止同一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先后提出的两份申请都授予专利权,有必要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引人抵触申请的规定。为此,本次修改后的本条第一款后半部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四是将本条本次修改前有关“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单独作为本条第三款,并对其条文做了修改。
      现实中,常有将他人已经注册为商标或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的图案或者造型申请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现象发生,导致不同人对同样的客体享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在行使这些知识产权时会产生不同权利相互冲突的问题。例如,商标注册人或者著作权人控告他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或者著作权,而被控侵权人以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理由进行“抗辩”,使行政机关或者法院难以作出判断。针对这一问题,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在本条中增加了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第九条也增加了相同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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